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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请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有关政策咨询

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( ICP)、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?其业务界定是什么?

  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,信息产业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291号)第八条规定的授权,适时对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进行调整。现行《目录》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,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,而是基于业务特征,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,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、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。 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,是指通过信息采集、开发、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,通过固定网、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(声讯服务)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。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、娱乐 /游戏、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。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、移动通信网络用户、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。

依据信息服务业务界定,其包含通过固定网、移动网、互联网等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,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通过上述各种公众通信网络经营信息服务?是否需要对利用不同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提出单项申请?

  企业在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时,必须具体说明拟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。并且,如拟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,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含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292号)规定提交的全部内容。
同时,鉴于声讯市场正在整治当中,因此目前电信监管部门暂不受理新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申请。以下咨询解答也不包含有关该项服务的内容。

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?

  根据《电信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营信息服务业务,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,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;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,应当向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,发证机关是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。

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?

 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应按照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。具体程序是:
  申请者应准备好全部的申请材料,给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处。
 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15个工作日内,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。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齐备,将收到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受理通知书,并同时再提交四份申请材料;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不齐备,信息产业部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,待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,信息产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。
  信息产业部将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予以批准的,向申请者颁发《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。
  在审查期间,信息产业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充和修改,申请者应当在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按要求完成,否则视为放弃申请。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。

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

1、公司的基本概况。主要内容包括:
(1) 公司的具体通信地址 (公司的办公和机房的具体地址)、邮政编码、联系人姓名、电话;企业负责人姓名、电话、传真等;
(2) 公司的隶属关系、公司注册时间、注册资金、投资单位(股东)名称及投资额(股份)、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企业经营状况;
(3) 公司从事该业务的基本条件
(4) 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情况:目前已设的分支机构。
2、公司拟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:信息服务业务,并应注明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。
3、相关批准文件
(1) 公司股东会同意开展此项业务的决议;
(2) 申办涉及新闻、BBS、教育、彩票、出版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业务的, 须有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文件。
4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(验证)及有效复印件
5、公司章程,股东有关情况。
6、公司近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验资报告
7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
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、产品专利证书、曾获得的各种许可证或批复的复印件。
8、有关可行性报告与技术方案方面的基础资料
服务内容与服务功能;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;组网方案、接入方式;设备配置等。
9、其他有关资料
(1) 提供已有网站的名称、域名、IP地址, 以及网站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 ;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名称、许可证号, 服务器所在地机房地址, 接入ISP方式, 接入速率等。
(2) 提供各个ISP接入的协议书和该公司ISP许可证复印件 (主机托管或空间租赁协议书及该公司相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) 。
(3) 与运营商签订的接入协议。
(4) 房屋租赁协议。

申办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条件

  申请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须符合《电信条例》第十三条和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 19号)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。
  具体包括:
  (1)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;(
  (2)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;
  (3)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;
  (4)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;
  (5)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;
  (6)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;
  (7)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。
  此外,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,具体包括:
  (1)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(子公司须控股51%以上);
  (2)对于已经取得某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,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,还需要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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